昆明市教育局关于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09.08.2017  17:11
  •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公告.doc
  •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doc
  • 登记编号:昆府登190号

     

    昆明市教育局

    公告

     

    第 1   号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7年6月26日昆明市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7日起实施。

     

     

    部门印章

    2017年  8月8 日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昆明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资助面。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三)孤儿、残疾、优抚家庭子女;

    (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不真实的;

    (二)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高中未毕业,但留级、终止学业或转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备案,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后,将预算资金和资助指标合理分配,在30日内下达到普通高中学校,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须根据本办法、县(市)区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和实施细则,报同级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昆明市普通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法人)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须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监督机制,成立监督小组,形成对评审、发放过程的监督制度,同时做好资助育人及感恩教育。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办普通高中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比照公办普通商中收费标准收费(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三)招收的学生中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普通高中学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分学期上报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普高子系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信息审核,并填报财政资金下拨信息。各级须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按照精准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加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形成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 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倒》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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