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视频会议

26.06.2015  20:42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5年6月26日

 

 

6月26日,云南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全面动员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祖俊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曹卫东主持。

 

 

胡祖俊在会上全面总结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与时代意义,并对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指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惠及广大群众的实际成效。一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努力形成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二要立足警种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承担起户籍制度改革主力军和先锋队的任务,积极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三要做到“三个防止”:防止对职能理解的片面化,认为户籍制度改革只是治安(户政)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工作;防止推诿扯皮、不履行工作职责。决不允许出现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而影响工作有效开展;防止越权行事。不能越俎代庖,超越公安职能代其它政府部门行使职权,不能制定违反或超越《实施意见》的规定,不能未经批准随意突破政策自行放宽或收紧落户条件,不能设置落户门槛,随意增加或减少户口审批的证明材料。

 

胡祖俊强调,此次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力度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具体工作中规范执行。 一是 要积极准备、统筹考虑,夯实我省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基础,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二元化”户籍制度向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平稳过渡、顺利衔接。 二是 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要正确理解不同政策的实施范围、针对群体等的差别,防止因政策理解和执行偏差损害群众权益。 三是 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要求,畅通农业转移人口来去自由的3个通道,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四是 从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结合我省无户口人员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突破性且政策敏感度和群众关注度较高的解决办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合理把握政策宣传解释的口径、力度和方法,防止宣传解释不当引发群众误读和媒体炒作。

 

曹卫东总队长在会议总结时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 各地要迅速把省政府《实施意见》、省厅《实施细则》传达到相关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每一位同志,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二是 各地要在全面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刻领会祖俊副厅长讲话要求,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和政策尺度,坚决防止因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偏差。 三是 各地要在全面、准确地理解政策的基础上,努力营造良好的户籍制度改革舆论氛围。 四是 要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流程、严格工作要求,严禁不作为或乱作为。五是昆明市要抓紧制定积分落户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抓紧抓好试点工作,使差别化落户政策符合中央的精神和云南的实际,符合群众的意愿和期盼。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明白卡

 

★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  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落户。 

 

*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迁往昆明市主城区的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  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可申报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的农村地区,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    解决出生人口的户口登记  

 

*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凭婴儿父亲和母亲的申请书、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亲或母亲户口不在一地,核实新生婴儿未登记过户口信息后,及时办理落户。 

 

*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落户,原则上随母落户,凭婴儿母亲的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要随父落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登记要完整、准确、全面,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姓名但申请随父落户的,凭父亲和母亲的书面申请(捺印)、陈述情况说明、户口簿、身份证、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法院判决书、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母亲下落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父亲应提供书面说明,由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 

 

*  父亲和母亲离异的新生婴儿落户,凭婴儿的法定抚养人的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定抚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无出生医学证明或不能完整提供新生婴儿落户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社区(驻村)民警综合调查意见登记户口,对仍不能确定亲子关系的,则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    解决跨国婚姻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    解决安置移民、自发移民的落户  

 

*  对水库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安置移民,移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组织移民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取得移民名单和安置情况。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居住在移入地的移民及所生子女办理户口。对不愿迁移户口的,应当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 

 

*  自发移民在农村移入地未取得合法生产生活资料(宅基地、土地)的,应当动员其返回原籍地。历史原因形成的自发移民难以迁返原籍地的,应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并为其办理居住证。对自发移民及其所生育子女无户口人员,由移入地公安机关配合原籍地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对符合落户条件的按照出生户口登记给予办理户口。

 

★    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他类型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不在户口簿上填写、打印和加盖带有区分“农业”和“非农业”的标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为农业人口。“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登记为居民委员会的为城镇人口。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释疑

 

1.为什么要开展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许多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落户,许多农业转移人口还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已是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2.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关系到‘四化’同步发展,是一次大的变革,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将这项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的改革,认真抓紧抓好”。2014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继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来,我国户口管理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公安厅代省人民政府草拟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1月,省公安厅分别征求16个省级相关单位和16个州市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  2月报公安部治安局得到原则同意。3月,经省公安厅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省委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同意。4月28日,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原则通过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5月29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实施意见》。

 

3.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是什么?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总结过去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实施意见》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4.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公安机关是否出台了本部门的相关配套政策?

 

公安机关是开展户籍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户籍制度改革的主力军和先锋队的职责。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印发后,省公安厅随即出台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公安机关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的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包括不同政策的针对人群、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工作要求等。

 

5.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自2015年7月1日正式启动,但是在实施全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方面,我们把启动时间确定为2016年1月1日,目的就是要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二元化”户籍制度向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衔接过渡。

 

6.如何理解《实施意见》中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要严格控制落户条件。目前,按户籍人口统计,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目前我省目前只存在2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是在《实施意见》中,我们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定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二是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它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定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应当说明的是,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等于无条件落户,在申请落户地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且实际居住是必须要坚守的基本条件。

 

7.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的突破?

 

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解决办法。

 

8.公安机关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有哪些制度性的建设?

 

除了落户政策方面的调整外,《实施意见》还在公安机关创新人口管理方面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要求: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9.我省将如何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我省已于2008年启动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也明确:“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因此,与全国未实施“一元化”户籍制度的省份不同,我省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而是“完善”。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届时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实际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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