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01.03.2016  12:10

  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登记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捐献登记人可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撤回登记。

  《条例》共七章3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捐献登记、捐献接受、捐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首次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作出规定,明确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在捐献接受和捐献保障中的责任。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监管、组成和工作职责。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中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监督管理,公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人员名单。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医疗机构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组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组织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中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向社会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登记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要由本人或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诊地的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各级红十字会要以便于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将包含志愿捐献人及其家庭信息、捐献器官名称等内容。捐献意愿登记后,负责登记的红十字会要向捐献登记人颁发志愿捐献登记卡。为遵循人体器官捐献自愿原则,条例同时规定了捐献登记人可以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

  《条例》建立了捐献保障制度,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在协调员见证下获取;要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获取完毕后要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并协助近亲属对遗体进行妥善安葬。为保障捐献的人体器官“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条例》规定了获取的人体器官要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捐献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排序权。

  众所周知,病患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费用非常高昂,而人体器官捐献的国际通行原则却是自愿、无偿。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人体器官移植不仅是单纯的医疗费用,还包含有人体器官获取、保存、运输等,乃至捐献者家属的心理咨询费及车旅食宿等费用。因此,在《条例》起草时,通过认真研究和反复权衡,在《条例》中规定由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救助金由政府拨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构成,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条例》对保护捐献者及家庭的隐私作出规定,明确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要对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挪作他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出席新闻发布会。(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