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9.02.2016  22:38

云南网讯(记者 黎鸿凯)2月29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3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捐献登记、捐献接受、捐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厘清了各方职责,明晰了捐献渠道,建立了捐献保障制度,对于规范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和弘扬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条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以及财政、民政、公安的职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首次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作出了规定,条例明确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以及在捐献接受和捐献保障中的责任;条例就设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监管、组成和工作职责。

同时,条例规定了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向社会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内容,以及公民进行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条件、地点和需要的材料;为遵循人体器官捐献自愿原则,条例同时规定了捐献登记人可以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

此外,条例规定了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在协调员见证下获取;应当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获取完毕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并协助近亲属对遗体进行妥善安葬。为保障捐献的人体器官“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条例规定了获取的人体器官应当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

条例还明确了云南省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对保护捐献者及家庭的隐私作出了规定,明确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

云南网记者了解到,2010年云南省“两会”上昆明市代表团李立代表首次提出制定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随后几年的省“两会”上,李立等代表一直在不懈地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工作。2013年9月下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作为委员会自主立法项目启动了该条例的立法工作,成立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计划。

经多地考察,专家论证,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和云南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吸纳外省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移交至二审委员会后,法制委员会先后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专题座谈;到曲靖市和玉溪市新平县进行调研召开了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在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论证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李立表示,条例的施行让云南省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从此有法可依,器官捐献者、接受者、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都有了法律保障。条例的施行对倡导公民逝世后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医学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