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31.12.2014  18:06

   

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部门决算情况公开。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重大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1.深化平安云南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稳定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以提升群众安全感为目标,坚决打击黑恶势力、涉枪涉爆、“两抢一盗”、毒品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560人、起诉42984人,维护社会稳定。以促进边疆安宁、民族团结为目标,依法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邪教等实施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共批捕相关犯罪嫌疑人161人、起诉79人,确保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制假售假、非法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共批捕犯罪嫌疑人1143人、起诉1331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妥善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量刑建议和不批捕、不起诉等机制和措施对轻微犯罪从宽处理,共决定不批捕8557人、不起诉1773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36.6%,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偶犯、过失犯等特殊群体,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依法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紧紧围绕省委“四同步”、“三计划”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办理和监督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案件的措施,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更加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共批捕犯罪嫌疑人513人、起诉1662人。二是充分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法律监督,积极挽回国家、集体的经济损失,使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东川“牛奶河”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在依法惩治8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协同相关部门制止污染源的扩大,保护了该地区生态环境。

完善检察环节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有力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坚持在执法办案各环节进行办案风险评估,发现执法办案风险及时预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整合各部门力量共同做好风险化解和稳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二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完善12309举报电话、网上信访、来信、来访工作机制,推进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建设,做好检察长接待、视频接访、派出检察室就地接访等工作,强化首办责任,共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15734件,同比上升35.5%;全省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2450人次,批办案件1280件,办结1224件。三是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建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强化释法说理答疑,完善终结机制,将依法处理与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综合运用集中复查、公开听证、补偿救济、心理咨询等多种办法,审查息诉涉检信访287件,救助刑事被害人617人,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

全面贯彻“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是初步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全省所有检察院均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检察机构,并选配369名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干警充实到未检岗位,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二是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特殊化。依法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分流、社会背景调查、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共决定不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123人、不起诉118人、附条件不起诉262人,最大限度地为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三是积极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多元化。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未检专网或未检微博,不断丰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加强与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组织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网络。

2.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切实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办案力度持续加大。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592件1927人,同比上升6.4%和9.7%;挽回经济损失5.03亿元,同比上升67.1%,彰显了党委政府惩治腐败的决心。二是办案重点更加突出。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党群关系的问题,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集中力量查办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查办相关案件721件892人,占全省立案总件数和人数的45.3%和46.3%,维护了民生民利。三是办案工作进一步规范。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认真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工作区管理和看审分离制度,切实加强讯问环节的监督制约,全年检察办案环节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现检察干警刑讯逼供的问题。建立完善证据审查制度,对瑕疵证据和可能非法的证据及时发现并补正完善,目前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四是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结合执法办案开展预防调查、案例分析,提出检察建议904件,其中836件被采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61383次,335个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被有关单位作出相关处置;加大预防宣传力度,积极参与云南省“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的筹办工作,5部廉政宣传短片在云南电视台7个频道滚动播出。

3.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强化诉讼监督。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理性思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角色定位,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一是侦查监督持续加强。完善书面纠正违法等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03件、撤案618件,纠正漏捕漏诉3035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373件。二是刑事审判监督平稳开展。加强与省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积极探索完善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的工作机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297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31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94.7%。三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更加规范。依法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共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241件,原审裁判改变率和建议采纳率分别为94.8%和60%,依法办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案件17147件。四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效果良好。突出抓好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强化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全面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共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305件,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178件,纠正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改造违法1493人。

强化自身监督。坚持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来监督自己,努力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一是加强案件同步监督。积极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全面开展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共发出口头预警1591件,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2487件,开展质量评查8051件,确保检察机关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符合程序规范。二是建立健全防止冤假错案机制。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三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评议出庭工作、发送手机短信、开通专线电话等形式,帮助代表委员深入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坚持和完善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等制度,积极探索和推广“阳光诉讼”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推动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发展

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省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改进调查研究,加强随机调研,对于涉及检察工作全局的事项,坚持在充分掌握基层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并下发全省检察机关执行,带头压缩会议,减少文件,减少“三公”经费,取消23项表彰项目,取消对39项工作的考评,规范基层院请示、申办事项办理程序,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和车辆管理制度,以省院机关的表率行为引导各级院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纠正和抵制“四风”。

基层力量得到充实。针对基层院反映强烈的案多人少问题,将中央第三批政法专项编制全部分配给下级检察院,重点向边疆民族贫困地区和案件量大的基层院倾斜;认真组织2013年度市县两级检察院351名工作人员的招录工作,完成政法干警试点班15名硕士毕业生和56名少数民族定向毕业生的录用审批工作,及时为基层检察院输送高素质检察人员。制定选派省院机关干部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方案,首批下派6名干部到基层检察院任副检察长,为基层提供人才支持。

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有效提升队伍素质。年内,我省3名同志入选第三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家总数达到10名,列全国第二;在第五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中,我省一名同志以全国第四的历史最好成绩被评为“全国十佳公诉人”并获优秀论辩奖,两名同志分获“全国优秀公诉人”、“最佳论辩奖”和“全国优秀公诉人提名奖”;在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我省两名同志分获全国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提名奖、业务能手提名奖和综合业务知识优胜奖。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3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分别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在职在编实有人数532人,其中:财政全供养532人;在编实有车辆157辆。离退休人员194人,其中:离休16人,退休178人。

三、部门决算总体情况

2013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算总收入27146.5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146.57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部门决算总支出18333.0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89.53万元,占总支出的37.58%;项目支出11443.50万元,占总支出的62.42%。

 

(一)基本支出情况。2013年基本支出6889.5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性支出3212.47万元(主要为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占基本支出的46.63%;商品和服务支出1970.67万元(主要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公用支出),占基本支出的28.60%;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1706.39万元(主要为离退休工资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占基本支出的24.77%。

    (二)项目支出情况。2013年度项目支出11443.50万元,主要用于保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完成特定检察业务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主要是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办案费用、公诉与审判监督办案费用、侦查监督办案费用、执行监督办案费用、控告申诉办案费用、其他检察支出办案费用等开支。详细支出数据因涉密不予公开。

      四、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3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303.0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9.84%。与2012年决算支出14448.13万元对比增加3854.89万元,支出增加主要原因:2013年我院决算中新增了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0万元,主要用于纪检监察事务支出。

(二)公共安全支出16586.28万元,主要用于省检察院和铁路检察院的人员经费、日常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执行监督、控告申诉、“两房”建设及其他检察支出等。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23.23万元,主要用于省检察院和铁路检察院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抚恤金支出。

(四)医疗卫生支出84.40万元,主要用于铁路检察院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在职和退休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五)交通运输支出90.00万元,主要用于铁路检察院执法办案经费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417.11万元,主要用于省检察院和铁路检察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

  五、“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645.24万元,其中:省检察院580.79万元,比2012年705.87万元减少125.08万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64.45万元。(由于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于2013年度才新纳入省检察院部门决算,故无上年同期数)。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3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因公出国(境)团组4次,出国(境)4人。实际发生因公出国(境)费18.49万元(全部为省检察院机关支出),比2012年决算40.63万元减少22.14万元。主要用于高检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检务交流等外事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3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74.21万元(含昆明铁路运输分院45.78万元),其中:省院机关车辆购置费70.62万元,比2012年决算增加70.62万元,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新刑诉法及民诉法实施后检察业务工作量大幅增加,公务用车需求增大,我院车辆严重老化,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新购置2辆执法执勤用车和1辆一般公务用车。省院机关运行维护费357.81万元,比2012年决算减少34.19万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运行维护费45.7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保障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主要用于保障省院机关及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日常运转及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审判监督、控告申诉、执行监督、案件管理等检察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3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接待费开支152.54万元,其中:省院机关133.87万元,比2012年决算减少139.37万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18.67万元。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检察系统内外、上下级间的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所必需的接待支出。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算公开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