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云南澄江化石地保护区域内禁止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30.06.2017  06:17

云南网讯 (记者 张蕊)6月29日,云南网(微信:yunnancn)获悉,《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表示,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总面积达7.32平方公里。其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及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等。

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抚仙湖虫化石(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澄江化石地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境内,因发现了地球上分布最集中、保存最完整、种类最丰富的早寒武纪古生物化石群而闻名,是寒武纪时期生命记录的标志性遗产地,于2012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抚仙湖虫化石(图片来源于网络)

条例》明确规定,澄江化石地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两级保护区,保护范围总面积达7.32平方公里,其中包括:一级保护区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面积为5.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为遗产地以外的缓冲区,保护面积为2.2平方公里。《条例》还对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严格设定。

澄江的科普展览(图片来源于网络)

云南网(微信:yunnancn)了解到,玉溪市政府、澄江县政府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条例》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涉及保护范围内土地、矿藏、森林、野生动植物、水、旅游等资源的,应当征求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意见。在保护区范围内发掘化石标本的单位,需征得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条例》明确了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建设与保护、展示澄江化石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禁止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

以及在二级保护区禁止的所有行为。

如有违反将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中,损毁地层、地质剖面和构造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将从重处罚。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擅自发掘澄江化石;

挖沙、采石、取土、深掘土地等损害化石保护的活动;

新开垦土地、填埋自然沟谷。

其中,一旦在二级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擅自发掘澄江化石,将面临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澄江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澄江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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