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云环罚字〔2015〕12号

05.06.2015  21:02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云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00400000286

组织机构代码:62275343-7

地址:云南省陆良县西华寺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4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2015年3月25日至4月24日脱硫系统停运,锅炉产生的烟气主要是通过旁路排放(老烟囱),排放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约5500mg/Nm3,超标约23倍、氮氧化物浓度约360mg/Nm3,超标约1.5倍;二是2015年1月1日至2月6日、2月11日至2月13日、2月24日至3月15日、3月21日至3月23日,旁路烟道有大量的烟气直排,直排期间流量数据接近脱硫塔出口的烟气流量,约有50%的原烟气未经处理直排。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排放源编号:20009910)等证据为证。

虽然陆良县环保局同意你公司在脱硫系统整改期间烟气走旁路,但并未允许超标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我厅于2015年5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治理设施建设期间超标排放免予处罚的请示》(滇能陆协〔2015〕23号),请求对你公司烟气超标排放行为免予处罚。经我厅审查,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予处罚的要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5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12号)、2015年5月21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年5月11日《关于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烟气治理设施建设期间超标排放免予处罚的请示》(滇能陆协〔2015〕23号)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4月24日期间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

(二)责令1#、2#单台锅炉限制生产。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限制生产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在限制生产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法规稽查科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2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