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云环改字〔2015〕04号

05.06.2015  21:02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00400000286

组织机构代码:62275343-7

法定代表人:周云

地址:云南省陆良县西华寺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24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2015年3月25日至4月24日脱硫系统停运,锅炉产生的烟气主要是通过旁路排放(老烟囱),排放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约5500mg/Nm3,超标约23倍、氮氧化物浓度约360mg/Nm3,超标约1.5倍;二是2015年1月1日至2月6日、2月11日至2月13日、2月24日至3月15日、3月21日至3月23日,旁路烟道有大量的烟气直排,直排期间流量数据接近脱硫塔出口的烟气流量,约有50%的原烟气未经处理直排。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排放源编号:20009910)等证据为证。

虽然陆良县环保局同意你公司在脱硫系统整改期间烟气走旁路,但并未允许超标排放;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我厅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18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云南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