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调整二手房、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07.12.2016  11:12
12月5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购买二手房、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调整。

12月5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购买二手房、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调整。根据公告,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此次发布的政策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执行,与此同时,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对与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继续执行5%。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力度,促进昆明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五次全体委员2016年12月2日审议,同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等政策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

(一)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二)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记录姓名不一致,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书记录的住房为同一套,房屋坐落地址一致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原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中心申请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三)《不动产权证书》上土地信息不完整,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要求提交的《风险提示函》或《申请不动产登记承诺书》等,由贷款承办银行提交并签章。

(四)其余贷款受理条件和操作流程不变。

(五)上述政策自2016年12月06日正式执行,

二、继续执行昆政发〔2015〕52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等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

(二)对与中心开展按揭合作的开发企业,保证金比例继续执行5%。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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