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信用卡5分钟被盗刷3.8万状告银行
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在短短5分钟内,自己的信用卡被别人在异地盗刷消费4次,共损失3.8万多元。且这4笔消费是从手机支付APP上被盗刷,交易用的也不是我的签名。”昆明的李先生称,“信用卡被盗刷,银行有责任。”但纠纷拖了2年,信用卡欠款的滞纳金、利息累计滚到2万多元。李先生状告银行,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承担这笔损失。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储户:
免密支付 刷卡签名是别人
2011年12月27日,李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办了张信用卡,该卡的支付方式为免密支付,每次消费通过签字确认。办卡以来,李先生一直正常使用该卡。李先生称,2013年1月27日晚上9点多,他陆续收到4条银行发来的短信,他的信用卡突然在5分钟内发生了4笔消费,共透支了3.8万多元。
“信用卡就带在身上,也未刷卡消费,怎么会无缘无故被刷了3.8万多元?”李先生称,他意识到信用卡可能被盗刷,立刻通过电话挂失,并就近向派出所报案。
李先生称,后来他通过银行了解到,被刷走4笔金额是通过“即付宝”手机支付软件消费的,刷卡人的签字为梁某。
“事发后,我曾多次与银行交涉,我认为盗刷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李先生说,“两年过去了,银行非但没有处理此事,反而把这3.8万多元欠款,以及滞纳金、利息累计2万多元算到我头上,并于2015年6月1日将我另一张储蓄卡中的存款7131.84元划款还贷,又于同年7月29日在同一银行卡划款1003.42元。还因此导致我个人信用有了不良记录。”
为此,李先生将该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判令银行承担因他银行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本金38773元、利息12398.96元、滞纳金8595.06元共计59767.02元,归还其存款8135.26元,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
不能证明信用卡是被盗刷
昨日庭审中,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李先生的信用卡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且信用卡被盗刷时李先生人在昆明,银行卡也在其身上,而这4笔消费均发生在外地,属于盗刷消费。
李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在手机上安装过“即付宝”支付软件,而且这4笔消费的签名都不是他的名字。“银行提供的免密支付业务,需要持卡人签字确认才能消费,银行应该尽到监管、审查的义务。因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则认为,这4笔消费是通过手机软件消费,且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信用卡是被盗刷的。
银行方代理律师提出,首先李先生称其信用卡被盗用时,本人是否携带着信用卡是存疑的。另外,这4笔消费是通过“即付宝”手机软件消费的。“在这种交易类型下,银行系统显示的交易地点仅为支付终端的开户行地点,而此地点并不一定为实际刷卡消费的地点。”银行方称,李先生依据银行显示的4笔消费地点为辽宁,而当时本人及信用卡均在昆明,就认为这是盗刷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即便是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昆明进行正常交易的刷卡消费,交易地点也可能显示在辽宁或外地。
银行表示,李先生信用卡所欠款项于2014年1月10日开始逾期,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李先生却一直未还款。因此根据规定,银行有权从李先生在该行开立的储蓄账户中进行扣收。
昨天,此案并未宣判。
编辑:赵艳芳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