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通过物业管理办法 动用维修基金须2/3以上业主同意
24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喜良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会议首先传达学习近期国务院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研究了房地产开发、住房建管、扶贫、安全生产、体育等内容。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办法》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需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涉及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小区物业内停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鼓励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需通过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建车库。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管费。新建住宅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合同期限及合同内容等进行表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会议还通过了《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据了解,截至今年3月底,全市电梯数量为32388台,占全市特种设备数的53%,并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未来10年,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住宅电梯数量将急剧增加,电梯安全管理形势日趋严峻。《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使电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高电梯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修订稿新增关于电梯经营环节的规定。为防止报废电梯再进入市场流通,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否则,除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还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主体责任,并增加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前,应向使用单位报告规定,防止运送这些物品,造成电梯故障。电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负有及时告知义务,需对故障处置进行记录,维保单位可以根据故障处置情况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有效分析,从而提高维保效率和质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