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发布《通告》禁止林缘林区野外用火

07.12.2017  10:37

11月28日,龙陵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通告》,明确禁止林区和林区及周边100米内一切野外用火。

通告》明确,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林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林区及周边100米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和登记。

通告》强调,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要求,在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部门、村(社区)和中小学校及各涉林经营单位等,要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密度;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定期检查防火安全。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龙陵县林业局 | 作者:郁云江 | 栏目编辑:周雯 | 栏目审核: 陈元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