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10种行为最高可获奖励3万元

03.03.2017  19:08

本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黄平曲靖报道 云南省曲靖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曲靖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奖励。

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且依法应当由环保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办法》明确,举报以下10个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冶炼、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无证收集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建设和经营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炼油、小印染、小废旧塑料加工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其他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300元以上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奖金的兑现由做出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负责。有奖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办法》强调,环保部门应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和案件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