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24.11.2014  12:38

    近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灾区干部群众、有关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编制完成的。

    教育方面,规划维修加固27所小学、1所中学校舍及附属设施。重建6所幼儿园、一批中小学、2所中等职业学校、1所大学校舍及附属设施。局部重建和维修加固177所学校(幼儿园2所、小学148所、中等职业学校1所、中学26所)校舍及附属设施(含一般灾区)。

    三年时间

    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总体规划》立足鲁甸地震灾区的基本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了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实现户户安居、家家有业、乡乡提升、生态改善、设施改进、经济发展,为灾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总体规划》确定了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建任务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居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设施。

    优先安排

    学校卫生等设施的重建

    明确重建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开展防震安居工程试点,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

    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高质量、严标准,优先安排学校、卫生计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促进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共建共享,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在恢复功能,提升安全可靠性,强化保障能力。

    产业发展以扩大就业、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农林业、资源深加工业和文化旅游业等优势产业。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建任务,旨在增加防灾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鉴于鲁甸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的实际困难,在中央财政适当安排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加大了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总体规划》明确重建工作以云南省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帮助,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恢复重建合力。 据新华社

    具体措施

    九大措施助鲁甸灾后恢复重建

    零就业家庭至少保证一人就业

    国务院近日还印发《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财税、金融、土地、生态、产业等九大类政策。一是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给地方。二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鼓励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方面实行税收优惠,涉及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关税等10多个税种。三是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支持恢复金融服务功能,鼓励信贷投放,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

    五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特殊供地方式,降低地价,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加快用地审批,加大土地整治,实行特殊林地政策。六是加大就业援助,保障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力度,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七是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支持恢复特色产业,提高农机购置补助比例,支持云南省将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八是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排查与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政策支持,实行公益林补偿。九是加大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力度,支持重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受灾地区农信社

    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三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

    每年按8000元限额扣减税费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

    明年7月31日前不算不良记录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受灾地区住房贷款利率

    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

    国家开发银行可将受灾地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贷款支持。对受灾地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

    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

    至少有一人就业

    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岗位,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新华社)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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