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24.11.2014  11:32

   近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在地震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广泛听取灾区干部群众、有关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编制完成的。

   《总体规划》立足鲁甸地震灾区的基本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了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建目标。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实现户户安居、家家有业、乡乡提升、生态改善、设施改进、经济发展,为灾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总体规划》确定了居民住房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设施、特色产业、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建任务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居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明确重建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开展防震安居工程试点,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施工方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高质量、严标准,优先安排学校、卫生计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促进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和共建共享,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在恢复功能,提升安全可靠性,强化保障能力。产业发展以扩大就业、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特色农林业、资源深加工业和文化旅游业等优势产业。灾害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建任务,旨在增加防灾减灾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鉴于鲁甸地震灾区自我恢复能力弱,群众负担重的实际困难,在中央财政适当安排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同时,还加大了税费、金融、土地、产业、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总体规划》明确重建工作以云南省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帮助,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恢复重建合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