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

22.12.2015  17:10

12月21日下午3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凤无罪。

钱仁凤于2001年9 月到巧家县朱某开办的 “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幼儿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和手发冷,马上用摩托车带侯某到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二人将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经巧家县公安局侦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钱仁凤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认为园长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念头,实施了投毒行为。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9月3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凤无期徒刑。钱仁凤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钱仁凤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重新审理本案。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认定钱仁凤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