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 “精准资助”和“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基础性工作。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三、精准识别对象。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应通过查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支等情况。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严密工作程序。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合理确定标准。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六、完善动态管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改进思想教育。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做到落细落小落实。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
八、关注舆情信息。全面宣传和正面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凝聚工作正能量。加强解疑释惑工作,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师生和社会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九、提升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能力强、热爱学生资助工作的队伍。要保持学生资助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抓好人员培训,确保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更好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十、加强监督指导。各高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程指导,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现 “精准资助”和“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基础性工作。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三、精准识别对象。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应通过查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支等情况。工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四、严密工作程序。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合理确定标准。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六、完善动态管理。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调整。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改进思想教育。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做到落细落小落实。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
八、关注舆情信息。全面宣传和正面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凝聚工作正能量。加强解疑释惑工作,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了解师生和社会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九、提升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业务水平高、实际工作能力强、热爱学生资助工作的队伍。要保持学生资助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抓好人员培训,确保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更好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十、加强监督指导。各高校党委、行政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全程指导,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总结经验,推进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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