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食药监局高度重视禁止流通环节销售河豚鱼工作
16.11.2015 18:4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流通环节是否允许销售河豚鱼有关问题的复函》,临沧市食药监局及时下发文件,加大力度开展宣传工作,对流通环节销售河豚鱼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一是河豚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二是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但现行食品标准未涉及有关河豚鱼及其毒素限量要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品中河豚素的测定》相关标准发布之前,禁止食品经营者销售河豚鱼。
三是对销售河豚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 临沧市局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16.11.2015 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