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级”军迷花40万元网购“武器”被刑拘 须知再“发烧”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
7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摩玛二期住户胡某藏有枪支!”
当日下午17时许,派出所民警进入胡某家依法进行搜查,在其卧室旁的杂物间发现8支仿真枪和包括一把价值2.8万元的日本武士刀在内的3把管制刀具,还有弹夹、钢珠弹、气体手雷、瞄准器、气瓶和各式迷彩套装、钢盔、军帽等装备。
据了解,27岁的昆明人胡某是一名澳大利亚“海归”,家境富裕,自小就喜欢枪及各种武器装备,号称“骨灰级”军事发烧友。多年来,胡某网购多款仿真枪、刀具、瞄准镜,收藏在杂物间的“武器装备”可谓琳琅满目,一些仿真枪还具有杀伤力。胡某交代,他购买这些东西大概花了40万元。
胡某告诉民警,他在澳大利亚留学期间购买过两支仿真枪,后通过行李托运寄回国内。回国后自知不允许非法持枪,于是通过网购从外省及国外购买仿真枪支及管制刀具,并专门用一个房间置放所购买的军事用品。
目前,胡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警方刑拘。
小编带大家“参观”一下胡某家的“军火库”:仿英国AWP-10狙击步枪、仿美国KRISS手枪、仿德国HK公司的MP7军用冲锋枪、仿捷克造CZ-76蝎式冲锋枪、仿美国FNX-45手枪、仿德国造P08鲁格手枪、仿奥地利产G18C手枪、钢珠弹、气体手雷、迷彩套装、钢盔、日本武士刀……
小编普法时间
我国早在2008年就已经出台了《仿真枪认定标准》,凡是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能在5到7米距离内打穿一张纸,具有制式枪支结构的玩具枪属于仿真枪,将被警方查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持有的仿真枪民警也将一律予以收缴。
仿真枪认定有3个标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 (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二)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三)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