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首购首用高新技术新产品风险补助办法

07.10.2014  19:23

登记编号:云府登1185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40号

 

 

云南省首购首用高新技术新产品风险补助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2014年4月10日


云南省首购首用高新技术新产品风险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内单位首购首用本省高新技术新产品给予风险补助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省内单位首购我省科技型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在本单位的生产开发中首次使用,并在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内进行了适应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研发风险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内单位是指在本省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简称购买方)。科技型企业是指我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生产方)。高新技术新产品是指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相关要求的全新型产品,其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助资金按照购买方第一次向生产方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首购首用风险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申请、分批评审补助的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六条 风险补助资金由购买方提出申请,购买方也可以联合生产方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 首购首用活动应当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购买方应当是产品的明确用户,且与生产方没有关联关系。

第八条 首购首用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内首次研制生产的高新技术新产品,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相关知识产权明晰;

(二)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三)质量和性能可靠,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食品、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本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九条 购买方申请风险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首购首用高新技术新产品风险补助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产品生产方、购买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股权结构情况;

(三)交易证明材料:购买方付款凭证及协议等;

(四)与产品相关的证明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产品检测(验)报告,产品查新报告,知识产权、标准证书复印件,可以说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

(五)首购首用证明材料:首次投入市场、首次使用的相关材料等;

(六)购买方在使用产品周期内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研发记录、研发投入等;

(七)与申请资金补助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购买方需将上述材料提交所属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省属企业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领域专家评审通过后,对拟给予风险补助资金的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定风险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风险补助资金属于科技开发补助,专项用于购买方进行产品适应性研究开发投入补偿。获得风险补助的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未按规定使用的将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产品使用中的研发工作得到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属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方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首购首用高新技术新产品风险补助申请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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