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审 6人被判刑
30.04.2015 04:09
本文来源: 昆明信息港
29日,盘龙区法院在滇池湖畔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形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云南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6名被告因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非法捕捞458.4公斤鱼而被判处缓刑。该案中,被告人自愿出资购买35万尾鱼苗投放到滇池,成为云南省首例采用修复机制审理的水产资源类环保案件。
鉴于6名被告人自愿购买了滇池土著鱼类高背鲫35万尾鱼苗放归滇池,对生态进行修复,具有悔罪表现,盘龙区法院当天宣判:被告人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7个月至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
去年11月10日,正好在滇池封湖禁渔期间。晚上8时许,张某、杨某等6人趁着天黑,在滇池三合水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机动筏子、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却被正在巡逻的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6人捕捞的白鱼、箭鱼等458.4千克鱼类(总价值2293元)、四艘机动筏子和几张拖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这六人都不是第一次非法捕鱼,可6人均称自知非法捕捞水产品是违法规定,但不知是犯罪。
据了解,被告人使用的白鱼拖网在捕捞时会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对幼鱼和育苗的危害特别严重,是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这种渔具在滇池内也是严禁使用的。办案法官介绍,对在滇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追诉,有利于震慑犯罪。同时,采用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增殖滇池水域内的鱼类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进而促进滇池内源污染的治理,“生态修复机制对于类似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孙潇)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本文来源: 昆明信息港
30.04.2015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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