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出台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近日,迪庆州委、州政府正式出台《迪庆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办法》,办法共5章18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重点强调了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责任。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理念,《办法》明确了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立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必须着力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5个方面的共同职责、6个方面的领导责任以及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10个方面的行政责任。
《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督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挂牌督查、回访督查等形式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综合目标管理部门。
《办法》明确了州、县(市)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对州、县市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委和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未全面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和一般、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