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
一、 协助市委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4项)
1、 协助市委制定和签订《昆明市2015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制定《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方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和推进重要工作,促进任务落实;年终协助市委组织检查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2、 督促全市各级各部门落实《昆明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开展专项检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寓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全过程。
3、 推动落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12月底向省纪委和市委报告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
4、 每半年至少向省纪委和市委报告1次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重要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二、 维护党的纪律(5项)
5、 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坚决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等纪律规定的行为。结合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查找问题、抓好整改,把守纪律作为底线,把讲规矩作为自觉,努力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
6、 对全市各级党组织维护党的章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四个全面”各项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并督促整改。
7、 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对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和生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加强请示报告的通知》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严肃查处目无组织、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8、 配合组织部门对12个县区、5个开发(度假)区和市级部门党委(党组)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进行监督指导,对出现民主生活会不正常、走过场、流于形式等现象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提醒,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重大典型案件的地方和部门,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深刻反思、对照检查、列出清单,抓好整改落实。
9、 根据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掌握的情况,结合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规党纪情况进行党风巡查,对巡查反馈意见实行挂账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 严格执纪监督(9项)
10、 落实好下级纪委书记向市纪委汇报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制度。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听取1-2次县区纪委书记、市级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专题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或整改意见。
11、 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与12个县区、20个市级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谈话1次以上。
12、 实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对党政正职特别是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约谈;对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约谈;对因履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贯彻落实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排名靠后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约谈。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直至整改到位。
13、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市管干部,在公示结束后,由市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签订廉政承诺书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再予以任命。
14、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进行大会(书面)述廉,接受民主评议。每年至少组织20名市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会述廉。
15、 强化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颁布的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严肃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加强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完善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谋取私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6、 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17、 强化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工作的沟通,加大审计监督揭露问题和案件线索移送力度,通过党政纪处分、行政问责等方式加强责任追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18、 充分利用党风廉政网站、“昆明廉博”等媒体,大力宣传廉洁勤政的先进典型,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廉政法规和警示教育。举办1次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研讨班,开展落实“两个责任”在线访谈和征文活动。
四、 深化作风监督(6项)
19、 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党的纪律审查重点,突出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用好明察暗访、网络监督、查处问责、通报曝光4个抓手,跟踪“四风”新变化、新形式、新动向,坚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从严查处不收敛、不收手、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等行为,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曝光。
20、 坚决纠正“为官不为”现象,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特别是245个重点项目不落实、打折扣、推进慢等行为坚决问责。
21、 督促各级党组织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征用,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禁领导干部违规使用扶贫救灾和社保资金,严禁领导干部收送“红包”,严禁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加强宣传教育、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规范权力运行,严肃查处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以权谋私等行为。
22、 深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加强对扶贫、救灾、社保低保、教育、农林水等民生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
23、 深化“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集中力量解决涉纪涉腐群众诉求,对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问责和查处。
24、 认真落实市委建立健全作风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6月至次年3月,面向社会采取问卷测评、网上测评、定向测评、日常量化考核等方式,对市级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群众不满意单位”进行黄牌警告,连续被黄牌警告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 严肃查处腐败(4项)
25、 健全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协助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侵吞国有资产,买官卖官、以权谋私、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基层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顶风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
26、 实行案件查办报告制度。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相关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线索排查和处置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报告”制度,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27、 实行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月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月底向上级纪委报送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和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办法管理线索的情况,没有问题线索的坚持零报告。
28、 坚决防范和查处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行为。违反办案工作纪律的,一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 严肃责任追究(2项)
29、 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查案件本身,又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30、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领导班子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对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及以上被评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通报批评,班子主要领导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组织处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班子其他成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异地同职级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