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豪代省长签署政府令正式颁布《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近日,陈豪代省长签署第194号政府令,正式颁布《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从单位的界定、重点单位调整、细化完善单位职责、健全主管部门监管服务等方面,明确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既是对国务院46号文件的具体落实,也是解决全省现实突出消防安全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是明确界定单位范围。根据《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同类界定,结合云南省情,《规定》首次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的单位范围明确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关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为各类单位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主体责任方面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依据。二是界定重点单位标准。《规定》首次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范围界定为符合定性的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广播电视台、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重要的科研单位等七类,解决现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系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需求的现实问题,根据《消防法》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权限的基本规定,明确一般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和必要时由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实施权限。三是细化单位管理职责。《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单位消防工作特点分别制定符合云南实际的管理职责与措施。细化和补充一般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经费、加强 “四个能力”建设等十项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建立“三项备案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后采取有针对性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等三项消防安全职责;明确规定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十项专门消防安全职责。四是加强消防行政监管。加强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服务职责和管理手段,明确划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内容,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管列管目录内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服务信息等十项服务职能。
《规定》是全省配套《消防法》实施的第五部省政府规章,是在深刻吸取独克宗古城“1•11”火灾等经验教训基础上,针对全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特点提出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对策,对一些滞后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制度设计从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对全面加强全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总队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力度,宣贯好《规定》要求,使社会各界和消防监督员全面了解和掌握《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并制定与规章配套的相关工作细则、制度,督促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好特定的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