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非法疫苗案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22.03.2016  12:27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侦破一起案件,自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

    一个简单的事实和科学结论是,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是无效免疫,接种这类疫苗轻则引发不良反应,重则会致人丧命。例如,如果接种无效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者会因免疫无效而染病身亡,因为狂犬病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百。因此,有专业人员称,接种失效疫苗就是在杀人,一点不假。

    这一特大案件是如何发生的,而且会牵涉全国18个省市的多少公众,尤其是孩子?

    过去,公众对接种疫苗产生的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疫苗的质量上,即由于疫苗生产的质量问题可能造成不良反应,但是,现在高达5.7亿元经营额的失效疫苗却反映出疫苗接种的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由于销售、运输的监管不力,让有效的疫苗变成无效的杀人疫苗。这成为了中国现在疫苗接种最大的软肋和短板。

    这个软肋和短板的产生固然有种种原因,但根本原因要归因于一些疫苗经销者的利欲熏心,利用医疗政策打擦边球,牟取暴利。庞某卫与其女儿经营销售的是二类疫苗,通俗地说,这类疫苗是需要接种者自己掏腰包进行接种,也由此有了利润和可乘之机。

    中国目前把疫苗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疫苗是政府买单,无需公民付费,包括卡介苗、乙肝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等;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包括七价肺炎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A+C结合流脑疫苗(3周岁以下)、戊肝疫苗、灭活甲肝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显然,把疫苗划为一类和二类并非是这些疫苗所预防的疾病是否重要和是否多发,而是因为政府预算内的公共卫生经费尚无法全部囊括这些疫苗,才有了自己付费的二类疫苗。也正是些需要自己付费的二类疫苗成为一类特殊商品,让疫苗生产者、经销者有可乘之机,赚取大钱。

    以牺牲公众健康和生命来赚大钱的做法不仅是不仁不义,而且是伤天害命,违法违规。但是,为何这种违法违规的疫苗买卖行为能大行其道,卫生监管和执法部门当然有不可推御的责任,至少是渎职。

    该案的查处表明,早在2009年庞某卫就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仅其一个人就涉及48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但是,庞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并且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更猖狂。

    一个缓刑人员显然是不可能取得二类疫苗经营资格的,因为根据卫生部门审批销售疫苗许可证的流程和资格,申请者首先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是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同时要有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以及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的证明,还要有与疫苗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目录及购置发票、冷库平面布局图等。

    但是,实际上庞某卫又在经营疫苗,调查称是非法经营。仅就冷库这一销售和保管疫苗的必备条件,庞某卫等人就不具备,在抓捕庞某卫等人时,其囤放疫苗的仓库内温度计显示室温已接近14℃。这种违法经营是如何在监管者眼皮下放任自流的?

    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有多少人会受到庞某卫销售的无效疫苗的伤害。据估计,若按其银行账户进账金额3.1亿元估算(以150元/支计算),庞某卫5年间所购进、销售疫苗累计逾200万支。但是,案件侦办者表示,经庞某卫之手售出的疫苗数量和流向信息,可能已无法精确统计和追溯。

    尽管如此,一桩桩一件件地查明经庞某卫销售的无效疫苗是当务之急,也是对所有公众,尤其是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彻底全面负责的态度和作为。否则,这类无效疫苗不仅会危害大量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同时是对所有公众接种疫苗信心的严重打击,甚而诱发公众抵制接种疫苗。

    早在2003年,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如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等,由于宗教和其他原因,公众暴爆发抵制世界卫生组织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运动,当地人认为疫苗会引起不育症和艾滋病。抵制运动造成脊髓灰质炎这个人类第二个利用疫苗消灭的疾病在全球死灰复燃。在中国,如果因为无效疫苗的原因而导致公众抵制多种疫苗接种,将可能造成更多的疾病不仅死灰复燃,而且会变本加厉危害公众,如流脑、戊肝、甲肝、水痘和狂犬病等。(学者 张田勘)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