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子雪山保护管理条例将听证 未经批准不得骑马上山

14.10.2014  10:58

 

轿子雪山景区是昆明人很喜爱的出游地点 记者杨海冬/摄

    昆明市林业局昨天介绍,《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本月31日举行听证会。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向昆明市林业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17:00。

    《条例》指出,保护区内的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凡依托保护区景观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生态补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发展等。

    保护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条例》明确,保护区面积16456公顷,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其中,核心区除管理局依法进行巡护、定位观察研究和定向资源调查外,禁止其它人为活动。缓冲区除因科研教学目的经批准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采集标本外,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实验区则可开展适度的科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生态旅游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此外,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范围,由管理局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划定,并树立界桩、标记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桩、标记。必要时,管理局可申请在前述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严格控制保护区以外的人员迁入保护区内定居,一经发现,坚决清理遣返原籍。原居住在实验区的村寨群众,应当严格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经营活动,并接受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外来动植物不得引入保护区

    《条例》指出,保护区内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和从事其他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未经管理局批准,禁止马帮进入保护区。未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并获管理局批准,竹、木、花草、种子和动物禁止引入保护区。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得入内。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条例》指出,应建立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补偿制度。对保护区水源涵养林受益的供水、发电等主体征收水资源费,专用于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

    保护区内现有的旅游建筑设施,由原建设单位所有和使用,但须服从管理局有关自然保护方面的管理,向管理局缴纳保护管理费。

    乱闯保护区最高罚5000元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擅自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捕捉、采集野生动物植物制作标本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和作业方式进行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登山、拍摄影视片、旅游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毁坏或改变自然保护区界桩、标记的,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指出,在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林木、毁林毁草;捡奇石枯木、砍柴、放牧、采药等破坏植被的行为;挖沙取土、采石、开矿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围、填、堵、截保护区内的湖泊、河流、泉水、瀑布, 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或者拒不恢复原状的,承担恢复原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内修筑设施,或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应强行拆除。强行拆除和恢复植被的费用,由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记者 张小燕)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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