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对一些常见不文明行为加重处罚 随地吐痰可罚200元

26.03.2015  10:23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昆明举行。

会议听取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云南省三江滇西北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终止审议的报告、《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结果报告及《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等5件单行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还听取了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有关人事任免的报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关于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会议审议。

提请审查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拟对一些常见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做出新的处罚规定。同时,对诸如随地吐痰、便溺,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等一些此前已列入禁止范畴的行为,拟提高处罚金额。

快来看一看

这些不文明行为准备怎么罚

记者注意到,2003年开始实施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和废弃物;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将被责令清除污染物,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在《条例修订案》中,这一罚款额度有了明显提高——如果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拟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牛皮癣”一直是市容美化和环境卫生的切肤之痛,沿街发放的小广告也一直是广大市民和司机吐槽的焦点。这一次,《条例修订案》将对擅自散发小广告给予迎头痛击——不仅要处罚行为人,还要处罚经营者。其中拟规定: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违反规定将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窨井缺盖发生的“”人“”车事件在城市生活中屡见不鲜,如果井盖不翼而飞,该如何迅速补位呢?《条例修订案》就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和窨井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盖完好、正位。

同时,《条例修订案》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违反规定者责令赔偿,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违反两项规定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