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
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
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实施机关
云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2号)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云南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4.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5.广播电视站日常管理或机房管理制度;
6.安全播出应急处置方案。
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将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13个工作日内(通常需进行实地调研)做出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
申请表格
《云南省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申请表》.doc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内
通讯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94号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邮政编码:650031
负 责 人:方忠华
联 系 人:袁啓城
联系电话:0871-6535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