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坪锡矿“7·25”事故属责任事故 县委书记被诫勉谈话
经省政府批复,省安监局1月20日公布《德宏州梁河县光坪锡矿“7·25”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为此建议,对包括锡矿在内的5个责任单位和13名责任人作出处理。
2015年7月25日,德宏州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发生事故,造成11名作业人员被困井下。经42个多小时连续救援,7月27日凌晨被困人员全部安全救出,直接经济损失75.3万元。
杨祖庆,梁河县光坪锡矿法定代表人,由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濮玉刚,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厂长。迟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有效检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陈永益,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法定代表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王明升,梁河县光坪锡矿第三采选厂1630平硐负责人,处5000元的罚款。
罗维道,时任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现任梁河县科技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尹可跃,时任梁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现已退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退休免予行政处分。
杨青安,梁河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罗加强,梁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赵家德,梁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李奇,梁河县委副书记、县长,由德宏州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
郭山,梁河县委书记,由德宏州监察局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检查。
黄国荣,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董自明,德宏州国土资源局局长,向德宏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都市时报 记者庞继光)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