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鼓励民营企业设立民营银行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由云南银监局制定的《云南省推进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鼓励省内或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明确了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5项原则,即: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方案》“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
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定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方案》还明确,将按照“突出特色、准确定位、优化股东、规范运作”的要求,择优确定发起主体,鼓励发起主体结合实际确定发展目标,坚持特色化、差异化规划发展战略,自主创造自担风险模式。另外,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发起人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云南日报 记者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