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殿驾车撞人案开庭 公诉人:案发时未发病应担责
刘某某久病治疗未愈,便产生厌世情绪,意图报复社会。去年7月24日上午,他在金殿门前驾驶一辆越野车冲向人群,造成12名群众不同程度伤亡。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某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其中6名受害人及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刘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案情回顾
久病不愈产生厌世心理
去年7月24日上午10时,昆明金殿公园正大门处发生一起车辆冲撞行人案件,造成12名群众不同程度伤亡。案件发生后,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刘某某被周边群众及现场保安人员围堵,并被接警而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盘龙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今年31岁,盘龙区金殿伍家村人。案发当日9时许,刘某某在盘龙区金殿公园正大门处,见人多遂预谋在此作案,后刘某某返回家中,携带了菜刀和匕首,于当日10时许驾驶着一辆逍客城市SUV轿车再次到达金殿大门口处。
“到达金殿门口后,他没有马上驾车冲向人群,而是在门口停留了大概四五分钟的时间。”公诉人介绍,刘某某在选择好作案对象后,便启动车子,先是驾车踩着油门往前冲撞,并碾压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受伤,后又倒车,之后再次驾车并加大油门往金殿正门入口处台阶上的人群冲撞并碾压被其撞倒在地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何某某、马某某等9人受伤,最后刘某某再次倒车下了台阶后被现场的人群和车辆逼停,后被人群砸开车窗,将其拉出并制服。刘某某在金殿公园正大门外被群众抓获后送交公安机关。此次事故共造成12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伤亡。
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原因死亡,被害人马某某轻伤一级,尚某某等3人轻伤二级,严某某等4人轻微伤。
庭审交锋
案发时刘某某未发病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表示无异议。刘某某称,长时间生病,发现世界不像自己想象中的简单,因此产生报复心理。“当天我本来只是去金殿附近散步,到金殿车场后就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刘某某说,随后他便返回家中,换了裤子,携带凶器,驾车来到金殿门口,看到3名40多岁的市民后,便加大油门冲了上去。
其辩护律师表示,刘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然在2010年看过病,但一直未接受过正规治疗,也不肯按时吃药,家人只能将药掺杂在饮食中让他吃下。案发前,刘某某又被前工作单位开除,思想波动较大,极易产生混乱的思维逻辑,因此刘某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与普通人有所区别,请求法院区别对待,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出示证据司法鉴定书指出,刘某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疾病,但服用过精神病的药物,对精神疾病的控制具有一定疗效。案发时,刘某并未受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的控制或影响,其行事前有所预谋和准备,对作案过程记忆清楚,表明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
对赔偿无异议 但称无力赔偿
该案中,何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因此,何某某家属及王某、尚某某、田某某等6名被害人将刘某某、刘某某父亲、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我对赔偿无异议,也应该赔,但是我没有工作也没钱,没办法拿出钱赔偿。”刘某某和其父亲均当庭称,因为刘某某生病,家里情况困难,已经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刘某某辩护律师则认为,6名被害人所请求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则表示,肇事车辆虽然投保,但本案刘某某驾驶投保车辆撞人的行为属故意犯罪,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且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是合法驾驶人,但其家人故意隐瞒生病事实,让其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本人及家属自行承担。由于争议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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