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2016年5月24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云环发〔2016〕98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部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01号)的统一安排,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污水处理厂四大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是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检查内容是钢铁行业环评制度执行、烧结(球团)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及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水泥行业环评制度的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危险废物的管理情况;平板玻璃制造行业环评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及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二是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检查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泥处置情况。
方案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好“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切实有效提升相关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防治管理水平。在2015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特别要注意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切实处理,整改到位。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地区进行通报,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环境监察稽查范围。
方案要求,各地要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