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6月30日前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公开环境信息

02.04.2015  14:14

 

新《环保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专门规定。为了激励企业自觉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保部配套出台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保山市环保局为积极推进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近日,市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第一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信息公开的对象是2015年《保山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一批)》共45户企业,含本年度保山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1户和重点监控企业14户。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公开本企业环境信息。其中,纳入首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单位,必须于6月30日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具体由各县(区)环保部门对列入名录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市局适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