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自今 昆明交警查办5566起“醉案”
记者从昆明交警获悉:从2011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昆明市25个交警大队共查办醉驾案5566起。
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历来是公安交警部门严查重处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谓“酒驾”指的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界定驾驶人饮酒还是醉酒,可通过专门设计的执法装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器,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气测定其酒精含量;也可通过提取驾驶人血液进行乙醇成份含量进行鉴定。如若检测出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则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如若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则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对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而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确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确定为犯罪,并规定对醉酒驾驶者将依据刑罚判处拘役和罚金,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另外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还规定,对醉酒驾驶者还将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新法的颁布和实施,将醉酒驾驶者的法律责任由行政上升为刑事,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现行“酒驾”处罚依据
饮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记12分。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注释: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年集中整治行动800余次
严厉打击酒后、醉酒驾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直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09年就建立了酒后、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并始终保持高压严管的态势。
“醉驾”入刑实施后,昆明交警结合辖区实际,健全完善了《酒后、醉酒驾驶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全市各交警部门将酒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整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坚持“严打、严防、严控、严查、严管”的管理措施,从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两个方面入手,以“白天管控与夜间突击相结合、重点时段与重点区域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整治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就酒驾违法行为的高发时段、高发地段、以及节假日、周末等高发时期,每周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集中整治行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强化对餐饮、娱乐场所及周边路段等重点区域,以及午后、夜间、凌晨等重点时段的管控。与此同时,支队广泛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教活动,积极主动地与媒体单位协调沟通,形成良性互动,通过各类媒介宣传报道“酒驾”整治成效,曝光典型案例,通过警戒效应,增强公众的遵纪守法的自律性,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据了解,从2011年5月1日施行“醉驾入刑”至2016年4月30日的五年间,全市共组织开展酒后、醉酒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800余次。
试点“法制中队”警务模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打击醉驾刑事犯罪的过程中,承担着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职责,检察院承担着批准逮捕、案件审查、提起公诉或者决定不起诉的职责,而人民法院承担着对醉酒案件的最终裁判权。
为从严、从快侦办醉驾案件,进一步规范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水平,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自2011年初起,交警支队就已先期在城区几个大队试点推行了“法制中队”警务模式。
“法制中队”成员由各大队的办案能手组成,专门负责办理醉驾刑事案件及其他交通违法案件,并担负执法监督和培训职责。
“醉驾入刑”执行五年,全市各“法制中队”快速、高效的侦办完结了各类案件,而对于“醉驾”案件,发现一起依法追究一起、查实一起严格处理一起,确保每一起醉酒案件当事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醉驾”案例
案例一:2015年03月11日03时49分,陈某某(男)醉酒后(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50mg/100mL)驾驶云AT474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载李某某、李某及陈某某三人,沿昆明市福保路以约九十公里时速驶至曹家桥公交站台路段时,所驾车车头左前部与公交站台相碰撞,造成李某某现场死亡,李某受轻伤、陈某某受轻微伤,机动车及公交站台内广告牌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例二:2014年05月10日19时40分,杨某某(男)醉酒后(其血样中 检出乙醇,含量为206.8mg/100ml)驾驶云A2XXY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五华区陡坡村委会道路由北向南行至陡坡小学路段时,所驾车辆越过中心线以不低于90公里的时速行驶,与行人自某某(男)身体碰撞后,车辆驶往道路西侧,又路灯杆及墙体碰撞,造成自某某现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标线)通行,在未设限速标志或标线且同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超速行驶所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例三:2014年11月09日01时07分许,赵某某(男)醉酒后(经检验其血样中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20.54mg/100mL)驾驶云AC2XXX号“爱腾”牌小型越野客车,载乘雷某某(男)沿昆明珥季路南至北向主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驶至香水湾附近路段时,所驾车辆与郭某某(男)驾驶的云A53XX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尾部相碰撞后,赵某某所驾车翻滚至道路右侧,又与与主辅道间隔离绿篱相碰撞,造成雷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某、郭某某均受轻微伤,两辆机动车及隔离绿篱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由于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案例四:2011年07月14日22时20分,邬某某(男)饮酒后(经鉴定:提取的邬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驾驶云A80XXX号“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载有邬姓四人及李某某、张某某共计六人),沿老昆富公路行驶至庄村道路交叉路口以约为58km/h的时速左转弯时,车辆与道路北侧路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邬某现场死亡,张某某重伤、李某某、邬某分别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的形成的原因是由于邬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车辆转弯时超过规定的最高车速行驶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人民法院审理,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云南网 记者杨之辉 通讯员刘强 宋云娅 陈喆罕 郭峰)
编辑:王莹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