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酒店组织游玩 16岁小伙为救同事溺亡
16岁的阿超原是昆明一职业中学的学生,他在暑假期间到昆明一酒店打工。在一次酒店组织的游玩活动中,阿超为了救一名落水的同事不幸身亡。事发后,阿超父母将酒店方及事发娱乐场所业主告上法庭。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判令酒店方及事发娱乐场所业主共同赔偿49万余元。
死者家属
儿子为救同事身亡
酒店不愿赔偿
阿超原是盘龙区某职业中学高一烹饪班的学生,2013年6月下旬学校放暑假,阿超为了减轻家里经济压力,实践学校所学知识,便利用暑假业余时间,到昆明宝海明珠酒店厨房工作。
2013年7月9日,阿超打工的酒店组织30多名员工到大自然风情园游玩。阿超父母说,在游玩过程中,阿超听见在大自然风情园水塘内戏水的同事李某大声呼救。得知李某落水后,阿超和另一名男青年奋不顾身跳入水塘中。最终在大家的帮助下,李某和另一名男青年被拉上岸,阿超却为了救同事,献出了年轻的生命。
阿超父母说,事发后,他们多次前往酒店协商处理阿超的后事,希望得到对方的赔偿。“但事发后,酒店方不将真实情况告诉我们,并隐匿了被救员工的姓名、身份。我们到酒店办公地协商,对方保安就把我们推出办公室,对我们的家境困难不理不问。”
阿超的父母只好火化了儿子的遗体,并委托律师,将宝海明珠酒店告上法庭。因这起事件发生在大自然风情园,案件开庭,大自然风情园的业主方——昆明市六甲文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也被列为第三人参加案件的审理。阿超父母向酒店方索赔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酒店方
组织活动前已提醒员工
公园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这起案件一审开庭,酒店方代理人当庭辩称,酒店方组织此次活动,是为员工谋福利,并无恶意,不存在侵权行为,酒店方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酒店方代理人还认为,酒店在组织活动前,负责人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警告,明确不许员工下水嬉闹。从这一点上说,酒店方没有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再一方面,酒店方认为,大自然风情园景观池水位差别很大,人员落入深水区内无法自救。鉴于大自然风情园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在事发时未能及时救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认为大自然风情园的业主方方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大自然风情园业主方却认为,本案证据显示,阿超自己不会游泳还下水救人,他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大自然风情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酒店方承担30%赔偿责任
事发公园承担70%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大自然风情园是提供消费、娱乐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在组织阿超等员工前往消费,大自然风情园应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但事发时,阿超等人并未到水塘中游泳,而是在沙滩浅水区玩水时,其同伴跌入深水区,阿超因救同伴而溺水身亡。但大自然风情园内没在沙滩游玩区域内浅水区和深水区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大自然风情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对阿超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酒店方组织阿超在内的多名员工到大自然风情园烧烤,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对员工的安全负责,酒店方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以至于员工在活动中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故酒店方应对阿超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酒店方赔偿阿超父母各项损失14.8万余元,大自然风情园业主方赔偿阿超父母各项损失34.7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阿超父母、酒店方及大自然风情园业主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阿超父母的上诉理由主要是,酒店方和大自然风情园业主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酒店方和大自然风情园业主方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确认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希望二审改判。
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因此驳回各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被救者应补偿
见义勇为者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婵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公民见义勇为,是应当鼓励和大力提倡的高尚行为,法律充分肯定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对于在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遭受了损害,有权获得赔偿和补偿。
李婵娟律师认为,在有侵害人的场合,对于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没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见义勇为者为防止、制止侵害的发生而造成自己的损害,那么被救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也有补偿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记者 刘玲)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