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增长]云南4部门出台措施加快建设用地审批

22.05.2015  18:05

今年以来,面对世界经济深度调整以及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云南省经济运行开局总体平稳,但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实体经济面临的困难较多。

5月21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稳增长见行动新闻发布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招商合作局和省人社厅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对出台的具体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林业厅近日也出台了稳增长措施。

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将全面加大稳增长的用地保障力度。特别是对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健康、养老、环保等社会民生建设等7个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全力保障。并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应保尽保做好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计划继续将部分水库工程、不跨州(市)的220伏以下电网工程、部分水电站、太阳能光伏电站等13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权限下放州(市)国土资源局,并结合省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的调整下放,继续下放建设项目预审权限。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再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其中用地预审报件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规划修改报件齐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政府。

为降低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还取消各级征地管理费。鼓励工业企业节约用地,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标准的,也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闲置1年不满2年的,要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的,比如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则要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多方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满足建设用地需求。

省林业厅

全力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大中型矿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滇中产业新区以及开发开放试验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灾后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使用林地需求,实现应保尽保。

创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式。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灾后重建项目,可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批文,先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使用;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经批准可分期、分段或滚动式使用林地;积极推进风电建设项目创新林地使用方式试点工作。

将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下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厅仅保留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以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审批权限。

2015年新增省级林业龙头企业60户、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80家。

加快林业项目资金分解下达速度,已经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补助资金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上级补助资金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省招商合作局

继续抓好2014年度499个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的督查推进和跟踪落实。

今年云南还放开社会投资领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领域。并鼓励民营资本、境外资本等以增量投资、购买股权、股权置换等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进一步聚焦新材料、石化、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汽车、电子信息、旅游、高原特色农业、养老健康等产业,加大对产业项目开发和储备工作的资金扶持,尽快推出一批特色优势明显、要素配置齐全、建设条件良好、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招商项目,确保二季度新推出100个、新签约100个、新开工100个省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2015年社会投资比重达到60%以上。

5月18日,省招商委办公室出台了《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

省人社厅

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就业部门将按企业吸纳就业见习人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就业部门将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

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每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每个给予100万元扶持。到2017年评审认定40个建设规模适度、孵化功能配套、带动就业成效显著,项目特色鲜明的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

实施援企稳岗补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费缓缴和补贴政策,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省级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降为0.4%,连续执行3年。

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