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恐慌”首先得“不说谎”
这种对“恐慌”于消费者的“恐慌”心理,是否无形中暴露了监管部门的一种不自信,既是对消费者理性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自信,也是对自身妥善应对处置此类事件能力的不自信?
面对外界质疑的“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官方表态,食药监总局日前针对上海公安部门破获的假冒名牌奶粉案再发公告表示,此前之所以公布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息,主要是提醒消费者不要过于恐慌。(4月7日《京华时报》)
“主要是提醒消费者不要过于恐慌”,食药监总局的这一最新表态,无疑在客观上很容易会让人进一步心生这样的疑惑甚至误解:既然主要只是为了让“消费者不要过于恐慌”,那么是否意味着,此前“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表态,其实并不准确靠谱,甚至只是一个权宜性的谎言?
针对此次假冒奶粉事件,食药监总局在相关信息发布及“回应社会关切”方面,确实存在许多的明显不足和缺憾。如对于此前“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这一说法,到目前为止,食药监总局事实上也并没有及时给出足以充分支持这一说法的科学准确依据,如公开相关的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同时,针对此次假冒奶粉事件,目前食药监总局的说法,与此前上海检方发布的相关信息,事实上也存在一些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疑点。如此前上海检方公布犯罪嫌疑人是“收购低档、廉价或非婴儿奶粉灌装生产假冒著名品牌奶粉”,而此次食药监总局的最新说法则去除了此前检方提及的“非婴儿奶粉”表述。这种政府信息的前后矛盾,显然不容小觑,因为它不仅关乎信息本身的准确性,更关乎“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的真实可靠性,这诚如有专家质疑的:“婴儿奶粉”与“非婴儿奶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国家标准,“非婴儿奶粉”冒充“婴儿奶粉”是如何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合的是哪一项国家标准?
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监管部门希望“消费者不要过于恐慌”的用心,当然不难理解,但问题是:究竟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化解这种“恐慌”——是依靠像“假冒奶粉符合国家标准”这样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充满疑点的简单仓促结论,还是严格按照“及时、准确、完整”标准实事求是、不遮不掩的全面信息公开?答案显然只能是后者,这正像国务院原副总理吴仪在2003年非典事件后曾深刻总结的:“一定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越是公开透明,社会反映就越平静,反之,则小道消息满天飞,人心惶惶”。
再者,面对攸关自身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感到“恐慌”,难道不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人之常情?监管部门有必要对这种恐慌过于担心提防,以至于为此感到恐慌吗?这种对“恐慌”于消费者的“恐慌”心理,是否无形中暴露了监管部门的一种不自信,既是对消费者理性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自信,也是对自身妥善应对处置此类事件能力的不自信?(春城晚报 特约评论员张贵峰)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