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暴力从不息事宁人开始
广南县一所中学10名初中女生围殴一名同班女生的事件,正在持续发酵之中。目前,校方给出的处理结果是:打人者赔偿被打学生的所有医药费3600多元,10名打人女生被处理,当着所有家长的面向潘同学赔礼道歉。对此,据说“双方学生家长表示学校领导处理正确,没有什么意见。”
轻描淡写的处理决定,显然有着息事宁人的意味。但又不得不承认,这其实是绝大多数校园暴力事件的标准处理模式。一方面,这起校园暴力事件单从受害者伤情来看并不严重,加之打人女生大多是13~14岁的年纪,按现行满14周岁承担刑责的标准,法律上难以定性,只能由学校来处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责任主体来主导这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倾向于平衡各方利益,以最小化此事的社会负面影响,尤其是给学校名誉带来的伤害。基于此,弱化处理、点到为止,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落幕,似乎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无奈的是,这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校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每一起校园暴力的犯错成本都很低,以至不断给未成年人强化一种错觉:只要年纪小,犯多大事也不是个事儿。但真是如此吗?我国《刑法》的确规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的一种保护,也是一种国际惯例。但这决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只要不犯法,就不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比如,学校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约束学生的行为。在中学校园,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无疑是最严重的行为,然而学校的处理依据在哪里?不要说处理,该起校园暴力事件发生之时,甚至都没有学校管理人员加以及时制止。可见,校园的管理防线根本形同虚设。
说到校园暴力现象,舆论屡屡提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可能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但我并不认为是当务之急。法律修改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在现实中,校园暴力却有着泛化的趋势,远水解不了“校园暴力”的近渴。因此,在不少国家,针对青少年犯罪,都实行一种“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即只要证明有主观恶意,即便达不到年龄,也需承担责任,体现的是一种“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的法理精神。具体到校园暴力,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惩戒,而不是一味地宽大处理。比如,可否罚做义工,可否成立未成年人管教机构,对有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加以一定期限的管束。这需要学校与社会共同发力,同时也是校园暴力的第二道防线。
校园暴力之所以让人格外痛心,是因为受害者不仅仅是那些被打的孩子,还包括那些施暴者和围观者。可以说每一次施暴、每一次围观,都是对校园暴力氛围的一种强化,也是对其自身人格和心灵的一种扭曲。暴力的种子一旦埋下,未来的发展就无法控制。因此,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惩戒,不是对“坏孩子”的伤害,而恰恰是一种保护。遏制校园暴力,不妨就从个案开始,从不息事宁人开始,从完善学校、社会的制度防线开始。面对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面对一声声无助的呼喊,是时候狠一点了。(春城晚报)
编辑:袁思思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