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扶人被讹”要有制度设计

16.04.2015  17:45

    福州一民警出警返回途中,遇见骑电动车的两名老人摔倒在地,连忙上前询问伤情,没想到摔倒的老人却一口咬定是为了避让警车才摔伤。民警忍受着被老人冤枉的委屈,依然把两名受伤老人送到医院救治。幸好路边的监控视频拍下事发经过,还了民警清白。(4月15日《福州晚报》)

    若是没有监控,又该是怎样的结局?此前,“好心扶人却被讹”的新闻已屡见报端。而且南京“彭宇案”等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更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显然,救助他人反遭诬陷,不仅伤了好人的心,今后“助人为乐”的人和事难免越来越少,因此又必然助长冷漠风气,这于社会道德乃至法治建设,无疑是灾难性的打击。

    毋庸置疑,当他人面临危急关头,要不要救助居然成了一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反遭诬陷的不良风气得不到遏制造成的。虽然诬陷好人的忘恩负义之徒只是极个别,但谁也不知道,究竟遇上的是不是“极个别”,也因此,即使“极个别”,却足以让人从此不敢伸出相助之手。

    而现在一旦救助他人者反遭诬陷,相关的制度设计,反而让忘恩负义之徒掌握了“主动”,要告状就告状,让人家无端蒙受不白之冤,即使后来通过诸如监控录相、目击证人查明真相,诬陷者也“无事人一个”,这更加让见义勇为者心寒。虽然这次依靠监控还原了真相,但问题在于,许多的案例并非这样幸运。实际上,于见义勇为者,也不可能在排除被讹诈的风险后才去救人,这无疑加大了事后为自己寻求证据的难度。

    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首先要让助人为乐者没有后顾之忧。而这尤其需要法律的“护航”。而对于忘恩负义之徒,当道德的压力不足以让他良心发现,并使其行为合乎道德准则时,就必须让他难以实现讹人的企图,乃至付出足以有所触动的代价,这更需要法律的刚性制约。比如深圳已经立法规定,被救助人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显然,只有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之下,才能促使忘恩负义之徒回归到起码的道德水准。而解除因为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消解公众实施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于整个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实在是必不可少。

编辑:张钊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