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两部门发布通知!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为切实发挥好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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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在中央设立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法推进、社会协同”原则,聚焦全面加强巩固拓展社会组织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民政部门要多措并举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着力在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加大技能培训力度、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参与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乡村振兴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纳入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一体部署,也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社会组织参与特点,出台、优化服务保障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共同助力乡村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帮扶行动
(一)开展“结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精准对接脱贫地区帮扶需求,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帮扶意愿和自身优势,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振兴需求,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领域重点任务落实,组织引导或指导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组织重点参与脱贫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精品示范村、美丽村庄结对帮扶工作,开展特色帮扶活动,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省级社会组织重点向27个国家级和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州、市(县、区)级社会组织重点向所在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村)倾斜。
(二)开展“走进乡村助振兴”专项行动。各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走进乡村、融入乡村,本着“主动参与、自愿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具有专业、信息、人才、机制、组织等方面的专长,在链接社会资源、服务基层群众、提升帮扶效能等方面的作用,开展“一社一村”、“一社多村”、“多社一村”的帮扶“牵手”工作。开展产业帮扶和特色化、品牌化的公益帮扶;提供特色种养殖技术培训,有效培育创新创业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农民;参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强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共同助力乡村振兴;参与并融入乡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的搭建与运营,助推法律服务、社工服务、志愿服务、技改服务等多种人才扎根乡村、赋能乡村。
(三)开展“消费帮扶助振兴”专项行动。民政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及其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消费帮扶,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消费帮扶方式,采购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特色农产品,为农村电商经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组织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产品参加农博会、农贸会、展销会等,促进特色农产品销售。鼓励互联网信息领域社会组织发挥技术优势,促进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推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等农村电商发展。倡导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等在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通过拓展新型产销衔接方式,支持受帮扶地区产品更快更好融入市场。继续注重消费帮扶的精准性,重点关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受疫情影响地区,积极探索推广消费帮扶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完善脱贫地区物流和销售体系,提升特色农副产品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切实提高消费帮扶的质量和效果,使脱贫地区的产品有销路,使脱贫人口的发展有保障。
三、精准做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供需对接
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走访调研、摸底排查,通过“问需于民”、“问计于社会组织”等方式,筛选出一批便于社会组织参与、聚焦困难群众关切、“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帮扶需求项目,汇总形成项目库供社会组织对接。各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通过定期组织供需座谈会、项目对接会等形式,促成社会组织乡村振兴资源供给与帮扶地区锚定目标需求、精准有效对接、助力取得实效。
四、大力培育发展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
民政部门要支持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振兴、科技助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移风易俗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和地区将政策、资金、人才等各项资源更多用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聘用帮扶专员等多种方式,在欠发达地区乡镇、村委会设置社会帮扶工作站和社会帮扶专岗,聘用社会组织专业人员驻乡、驻村提供服务,帮助服务对象转变观念、获得技术和提升能力。鼓励乡镇(街道)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推进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快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五、完善强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保障措施
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完善帮扶合作机制。支持引导省级社会组织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定点帮扶。搭建东西部协作交流平台,支持对接具有较大辐射力和影响力的东部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定点帮扶、对口支援。鼓励、支持社会组织重点参与所在地的乡村振兴。
民政部门要持续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会同乡村振兴部门推动“五社联动”,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要注重帮扶地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动员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引导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项目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的基层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确保帮扶项目用得上、留得住、出成效。要坚持系统谋划,推动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社会组织精准发力、协调配合,在帮扶行动中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动、功能互补。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组织中设立乡村振兴专项基金。要大力表彰在乡村振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通过表扬通报、典型选树、案例宣传等方式,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要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增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加大有关分值比重,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活力。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报告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报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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