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与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的区别

16.05.2016  21:12
      当前正在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常把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混淆起来,两个选举委员会虽然都是选举工作法定的必设机构,都冠名为“选举委员会”,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的不同。

      一、适用法律不同

      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在主持选区选民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活动中,主要适用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中,主要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工作中,主要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产生方式不同

      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村(居)民会议等推选产生。

    选举法第9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即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在实践中,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拟报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选举委员会主任应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且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领导同志担任。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乡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具体操作程序为: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级人大选举委员会由乡级人大主席团提出建议名单,经乡级党委同意后,报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任命产生。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至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结束,代表选举工作全部完成后自行解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要做到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保证村民的推选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由组织指定、委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必须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推选时得票多少递补。在实践中,各地根据实际,操作上可能有不同。

    出于对工作有利的考虑,选举委员会预备人选是由上级选举工作组和上届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成员大多是上届村委会和村党组织成员。预备人选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上半数以上村民同意就可以了。除非有人对预备人选有很大意见,否则不会有大的变动。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

    在实践中,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推选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村(居)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成员应有村(居)民小组长的代表和村(居)民代表以及村(社区)中有威望的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至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选举结束,新旧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完成后自行解散。

      三、职责权限不同

      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和乡级人大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则主持本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工作。

      根据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定组织机构。即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乡级人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具体地讲,县级人大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区的选民选举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区的选民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还要成立选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各个选区的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8条等均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即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定组织机构。主持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本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云南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1条和《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9条等,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还细化了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居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定组织机构。主持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在换届选举中负责具体工作,《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9项职责,主要包括4个方面:

      ①宣传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②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换届选举的要求和部署,拟定本村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③依照选举工作办法,落实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主持村民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发布公告。④解答选民就选举提出的询问,受理选民的申诉,解答或处理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汇报请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要职责可以参照《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

      四、设立层级不同

      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县、乡分别设立人大选举委员会。而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村(社区)设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选举法第8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县级和乡级设立人大选举委员会,州(市)以上,不设选举委员会。但州(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即村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0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选举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该办法第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时,应当在选举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即社区设立选举委员会。

      五、领导体制不同

      选举法第8条、《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9条均明确规定,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法律没有规定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受谁的领导,体现了高度的村(居)民自治。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事业的领导核心,各项工作都要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县(乡)人大选举委员会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也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绝不允许无组织无纪律、杂乱无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