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各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单位降低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维护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决议的有效性。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四、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运行情况的测算分析,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
五、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各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将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6年4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人行昆中支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一)中央的要求。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落实会议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人行昆中支,按照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了云南省相关政策实施方案。
(二)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宏观经济下行,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步履维艰,如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可能停产甚至破产,就会发生职工下岗等问题,影响职工的生活和社会稳定。
二、文件出台意义
这次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主要意义有三点: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就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当前“五险一金”相当于职工工资的40%左右,其中住房公积金的比重也比较大,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稳定经济增长。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有利于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三、文件主要内容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各州市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二是各州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政策文件特点
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阶段性。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所以,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二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三是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文件明确提出,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也不同,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增强这项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