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为金融产品举债担保 云南15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被问责
云南网讯 1月13日,云南省政府发布 《关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问责情况的通报》(全文) ,通报称,因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信托等金融产品举债担保,我省保山市、昆明市宜良县、楚雄州禄丰县、普洱市景东县的15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被严肃问责。
保山:两副市长被处分 一企业负责人被撤职
通报称,保山市人民政府对保山市违法违规出具承诺函担保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50000万元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责令保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保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伟,保山市副市长杜春强(时任保山市财政局局长),对保山市财政局违法违规出具承诺函,担保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何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杜春强党内警告处分。
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晓,对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出具承诺函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梁晓撤职处分。
宜良县:三领导干部被处分 一企业负责人被撤职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宜良县人民政府对违规出具《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宜良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金汇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的决议》,以及违规与金汇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协议》,通过信托方式融资50000万元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责令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宜良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宜良县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良(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正斌(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郭强(时任宜良县财政局局长),对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马明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许正斌行政记过处分、郭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时任宜良县金汇公司总经理朱富良,对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给予朱富良撤职处分。
禄丰县:两干部被警告 两干部被撤职
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禄丰县人民政府对违规出具《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信托融资的议案的决定》,为禄丰水务开发投资公司发行信托金融产品提供担保,通过信托方式融资20000万元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责令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禄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禄丰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禄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江(时任禄丰县委常委、副县长),禄丰县政协副主席李春平(时任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对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朱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春平党内警告处分。
禄丰县金融办主任丁贵友,禄丰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贵钱,对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丁贵友撤职处分、杨贵钱撤职处分。
景东县:三干部被处分 一企业负责人被撤职
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景东县人民政府对违规作出决议,同意通过信托方式融资18000万元,并承诺将此信托融资还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责令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景东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景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明,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许建新(时任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对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别给予汪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许建新党内警告处分。
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杨景文,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总经理周晓鹏,对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杨景文行政记大过处分、周晓鹏撤职处分。
通报显示,经督促整改,1市3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已撤回了违法违规出具的承诺函,3个县人大常委会撤销了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敲警钟:全省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
通报称,上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信托等金融产品举债担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依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训十分深刻。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禁发生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
一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着力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
二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和变相举债行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得违法违规作出财政担保的决议,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法违规出具财政担保承诺函,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三要全面整改排查出的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等不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查缺补漏,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确保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四要切实加强监管。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要强化执法问责。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作出财政担保决议、出具财政担保承诺函、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