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大理白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按照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我局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听证报告,已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现将听证会基本情况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暂行办法》是否科学、合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听证程序
(一)时间
2010年12月6日上午08:30—11:30
(二)地点
州发改委三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
马新伟 州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段冬梅 州发改委副主任
史 凯 州政府法制局综合科副科长
3、听证监察人
李 伟 州监察局副局长
李恒宣 州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4、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马建军 州人大常委会调研员(州人大代表)
李 庆 云南省法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州政协委员)
王海龙 大理学院团委书记、政法学院副教授
陈 明 大理州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处副处长
李镜潭 大理州建设局建筑市场处副处长
杨绍华 大理市建设局建管处处长
陈 琳 大理州建设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张令鹏 大理州雄峰公司招投标管理负责人
杨建松 大理市建一公司招投标管理负责人
李 群 大理市建八公司总经理
杨彩苗 大理康华公司总经理
李田龙 大理市建六公司副总经理
杨映龙 大理市建四公司副总经理
杨嘉宝 云南省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剑飞 云南省孙剑飞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听证程序
1、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2、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3、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答辩;
4、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6、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的建议
15名听证代表针对《暂行办法》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收集整理,归纳如下:
(一)在中央和省州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大背景下,州人民政府出台《暂行办法》非常好,具备较强的现实意义和较好的指导意义。
(二)建议公告范围上不仅要包含房屋建筑、基础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还应当涵盖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
(三)建议公告发布媒介上不应当只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也应当发布,最好能以一个统一的平台进行公告。
(四)建议公告要统一编码并在内容上增加公司法人姓名,所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结果要与国家相关办法一致。
(五)建议公告实体上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除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之外还应当增加虚报瞒报,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处理意见
对于听证陈述人提出的意见,我局认为:
(一)听证代表所提的增加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因为《暂行办法》只是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有关问题,所以该意见暂不吸纳。
(二)目前我州正由相关部门筹建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情况尚未明确,且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活动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待下一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成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有关文件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另行发文。
(三)对于公告内容上要统一编码并增加公司法人姓名,所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范围要与国家相关办法一致;公告实体上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除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之外还应当增加虚报瞒报,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这两项意见,我们已认真吸纳。
大理州政府法制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