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公示
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公示
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相关要求,现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4年12月3日至6日,若有意见建议请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
联系电话:0877—2038600
联系时间:8:00—17:30
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创新林业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林农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我市2006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完成了集体林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广大林农取到了林权证,确立了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林权管理信息化、网络化,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取得突破性进展,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但是,我市林业发展过多依靠财政投入的格局没有根本性改变,林农和其他林权所有者虽然取到了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林木处置权、经营收益权还没有充分落实。各种配套政策严重滞后,林农和社会各界对投入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突破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释放林业发展潜力,推进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二)主要目标。要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要通过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发展市场机制,拓宽林业资源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变为资金的实现途径。引导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向社会化转变,更大程度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实现资源增长、生态安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林区稳定的目标。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90亿元。
二、充分落实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进一步落实产权。要进一步分山分林到户,确实不宜实行“均山”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均股均利到户。开展林木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完成非林地上林木、经济果木林的调查,核实,登记工作。要继续抓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对林权纠纷尚未调处的,实行分级负责制,加大调处力度,做好调处工作,在纠纷解决前不得发放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实施林地征占用。加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林权信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动态管理,保证林权信息安全、有效和准确。
(四)进一步放活经营权。继续坚持“两类林”经营,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在确保生态功能增加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公益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可以利用公益林生态景观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要注重通过造林、抚育等措施形成复合层体,提升公益林生态功能,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要进一步放开集体商品林经营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商品林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经营方式、种什么、什么时间砍伐,但必须在采伐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不改变林地性质。
(五)进一步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营者可依法自愿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经营权和林木处置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处置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
(六)进一步保障收益权。林权所有者经营林地林木获得的收入归其所有,保护个人或组织合法流转收入;对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要按照约定的均股均利协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收益权;国家、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要按规定落实到林权权利人。征收占用林地的,要依法依规由第三方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费用由征收占用单位负责支付,按评估价值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排被征占用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及时做好被征占用林地林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林地征占用。
三、健全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体系
(七)健全林权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级和各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区划林权行政管理与社会化服务职能,整合相关服务业务。完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窗口信息发布、资源核查、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科技指导、政策和法律咨询等职能。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拓展林权交易市场。结合社会化服务工作开展,与省林权交易中心实现网络化联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交易服务。林权交易平台要延伸到乡镇,尽力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透明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九)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3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30—100万元以上贷款,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由专业机构评估。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实现评估机构与林业资质单位高效合作,提高效率,降低评估成本。加强森林资源评估人员培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采取“量价分离”方式,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机构和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出具评估报告。支持成立林业咨询服务中介公司,创造条件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资质,合作开展评估工作。
(十)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流转制度,规范流转程序,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权限,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引导农户合法规范流转。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才能进行交易流转,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十一)探索开展林地林木收储。林业部门探索林地林木收储,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实践“林地林木收储制度”,通过对分散、低效的林地林木收储开发培育再进行流转等形式,实现农户林地林木利用效益最大化,助推林产业发展。
四、推进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十二)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推进采伐指标“进村入户”,山区县可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将采伐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户,让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心中有数。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经省厅批准同意,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不足,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的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不足,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
(十三)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申请表格文书要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蓄积量50立方米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批准;50立方米以上的,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林业站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发证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
(十四)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要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30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50亩以下的,推行简易伐区设计。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非林地上林木采伐,由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乡镇林业站对采伐林木蓄积量、出材量、面积、树种、采伐地点等进行核实。
(十五)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以森林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不再实行伐前提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到现场监督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作业要注意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边植被破坏,并及时更新造林、恢复植被。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等方面。
五、改革集体林业经营方式
(十六)大力发展富民兴林产业。围绕林下经济、苗木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木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核桃、竹子等特色产业,引入企业、合作社、林业大户承担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理顺投资、管护、受益关系,落实谁种谁有谁受益,加大林业招商引资力度,大幅增加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的比例,建成一批林业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带动广大农民参与到林产业发展中,实现兴一个产业、富一方百姓目标。
(十七)提高林业经营集约化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林农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林业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办法,扶持发展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庄园林场。有序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促进森林资源和生产经营环节向种植能手集中,向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经营发展,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家庭林场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生态休闲农庄。
(十八)大力扶持专业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鼓励林农采用自愿联合、入股分红、委托经营、有偿转让、“一事一议”、集中管护等方式,组建林农专业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积极组织申报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涉农扶持项目和优惠政策对省级示范社给予倾斜。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工作,对林农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林业产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免收增值税;实行林木种苗补助、森林保险补助,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按排、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
(十九)积极扶持林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林业企业集团。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林业龙头企业。对林业省级龙头企业,在符合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建设用地和技术支持。鼓励龙头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品牌、销售等优势,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形成“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经营模式,建立龙头企业与林农紧密联系的利益联贯机制,让农户分享更多加工销售收益。
六、深化林业投融资改革
(二十)确保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态建设任务、可支配财力状况,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用于林业投入增幅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林权管理、“三防”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确保财政投入。
(二十一)完善补贴补偿机制。完善造林、抚育、林木良种财政补贴制度。对林下经济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种质资源保护、珍贵树种、速生丰产林、大径材培育给予补助。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坚持哪级划定公益林哪级财政给予补助,市县级公益林补偿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偿。
(二十二)加大林业信贷支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林业经济组织信用贷款等信贷支持力度。丰富发展林业产业的信贷品种,拓宽抵押贷款业务范围。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用于林下经济开发的一般公益林,其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结合林木权登记工作,非林地上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等)可以抵押贷款,探索观赏苗木、珍贵用材林木抵押贷款,创新企业、组织、农户信用评级,健全信用档案,在林权抵押的基础上,采取简易评估或免评估的方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三)建立林业担保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信贷担保机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担保公司、林业互助担保机构,完善林业投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探索抵押林木购买保险模式和林木林地抵押托管机制,推进抵押人商业保险制度,化解抵押物变现监管风险。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和流转手续。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林地林木收储中心,探索市场化处置方式化解银行信贷风险,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贷得出,见实效,能收回”。
(二十四)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因地制宜开发林业保险产品,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继续推进森林火灾保险、野生动物公众保险。创新林业保险方式,完善林业保险制度,将林业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落实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措施,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社、林农积极参与林业保险。
七、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良种选育、丰产栽培、精深加工、低效林改造、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等关键性技术攻关。加强基层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体制,改善工作条件。创新林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全面实施林业科技下乡、科技“上山入户”工程、“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建立林业科技奖励制度,对在林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推进林业良种科技创新,发展专业化种苗公司,加快种苗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统一供种化建设。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林业实用技术人才培训。
(二十六)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林业信息惠农服务通道,推进“数字林业”建设,提升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在资源监管、营造林、林业科技推广、灾害监控与应急等方面实现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便捷化。加强全市林业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全市性的林业资源、林权宗地、产业发展、市场信息、科技信息、涉林企业、防灾减灾信息数据库,加强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完善林业信息发布制度,提供社会化信息服务。
(二十七)推进林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场所电子结算、信息处理、检验检测、仓储物流等设施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支持和鼓励各县区建立与区域市场相配套的林产品专业交易市场。支持拥有经营网络和物流集团、大型商贸企业等参与林业批发市场仓储物流体系的建设经营。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改革的范畴,加强领导,健全林业改革领导小组。支持各级人大、政协履行职能,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列为视察和督导的重要内容。
(二十九)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积极参与改革,形成合力。市林改领导小组要细化改革目标任务,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县区。
(三十)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张贴播放宣传标语和宣传广告,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家喻户晓,积极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