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使广大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更好服务群众,切实做到体育为民、体育惠民,根据中央《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要求,结合云南体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的总体要求
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以直接联系为主要方式,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了解群众、学习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体育为民和惠民中推动云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 每年初,根据全省局长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目标,局领导和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拟定调研课题,提出调查研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调研结束后要撰写出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一年到州(市)、县(市、区)基层调查研究体育工作不少于2次。除开展经常性调研外,局领导每年都要到基层开展蹲点调研活动,深入基层调研要保证一定时间。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主题,积极开展随机调研活动,局领导每年深入基层开展随机调研活动不少于4次,处级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基层开展随机调研。党员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条规定和局的相关制度要求,加强统筹、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轻车简从、改进作风,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深入了解真实情况,通过“解剖麻雀”认识体育发展规律,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和解决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 由局领导分别带领机关相关处室,采取分片负责的形式,联系州(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调研督导贯彻落实《云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情况,总结推广全民健身先进经验,发现解决群众健身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全力推进“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实施,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健身权益。每年到州(市)、县(市、区)分片联系点不少于1次,每次到分片联系点调研不少于5天。同时,局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应经常深入到分管联系的局直属单位的运动队和干部职工中了解情况,体察民情,帮助基层排扰解难,力求把问题解决在一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认真落实领导蹲点联户、部门挂钩联户、干部结对联户、建卡经常联户“四联户”制度,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每名局领导在省体育局扶贫挂钩联系点确定1—2个行政村及2—3户农户开展住村联户工作,每年住村不少于7天。机关干部原则上以处室为单位,配合分管领导联系1—2个行政村,确定2—3户农户认真开展住村联户工作,机关处级领导干部每年住村不少于10天。局领导每年深入扶贫挂钩联系点至少1次,机关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深入扶贫挂钩联系点不少于2次。结对联系户的联系时间不得少于1年,可以长期联系。党员干部到联系点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群众利益诉求,倾听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帮助解决问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挂职任职制度。 每年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选派党员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年轻干部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到扶贫挂钩联系点挂职任职、驻点包户,时间不少于1年,挂职期间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党员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的主要任务是深入了解基层社情民意,帮助理清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帮扶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指导全民健身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挂职任职干部要自觉践行群众路线,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工作学习在基层、生活交友在基层、锻炼成长在基层、服务群众在基层。
(四)建立和完善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建立局领导轮流接访制度,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针对群众反映的的问题,作出诉求解答。接访可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参与。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提前对接访领导、时间、地点予以公示;接访局领导分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与接访,并负责做好记录、工作督办、信息反馈等工作。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以便督办落实和答复来访群众;重要的来信来访,主要领导要亲自受理。对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在依法规范、依法处置的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出面接访、化解矛盾。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及群众通过网上信箱、热线电话、政务微博等方式反映的诉求,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走访所属单位职工群众,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协调利益纠纷、化解各类矛盾,推动云南体育事业和谐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与干部群众谈心制度。 全局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与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既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又明确方向、鞭策鼓励;既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又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教育引导,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谈心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可与党员民主生活会谈心结合起来进行。谈心活动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随机交流等多种形式,营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见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进一步沟通思想、增进理解、促进团结、形成共识。基层党支部负责人每年要与所属单位党员至少进行2次谈话,同时,要广泛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与群众谈心活动,努力实现谈心活动全覆盖。
(六)建立和完善征集群众意见制度。 建立云南体育事业改革发展举措征集群众意见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等制度,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就云南体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保障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权益等问题,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采纳处理情况。探索建立网上群众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党员干部与网民有效沟通机制,运用网络手段和博客、微博、微信、论坛等平台,广泛听取民意,并做好对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党员干部要随时了解征集群众对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并及时向局党组反映。局党组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和完善党员承诺践诺制度。 以“当先锋走前头”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党员承诺践诺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围绕“体育为民、体育惠民”主题,结合单位(部门)工作实际,围绕服务基层群众、服务全民健身,开展承诺践诺活动。开展承诺要向党组织和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抓好承诺落实。承担全民健身服务单位的党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佩戴党员徽章,亮出党员身份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展现良好形象。
(八)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志愿服务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利用周末、假期及其他闲暇时间,联系本单位、本社区一个以上困难户(职工),主动上门服务,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全局广大党员要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基层党组织向服务型党组织转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要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推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活动的志愿者服务群众组织,开展好“善行体育志愿服务”。党员志愿者要经常开展“义务奉献日”、“便民服务周”、“慈善爱心行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把各种爱心服务送到基层和群众中去,并形成志愿服务长效化、常态化的机制,树立党员干部在广大群众中正面、可亲、可敬的形象,增强党组织对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切实把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确保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取得实效。
(二)提高认识,自觉践行。 党员干部是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中最活跃的因素,发挥其主体作用,是激发党员干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活力的必要前提。各级党组织要大力宣传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党员干部爱民、亲民、为民的内在动力,在落实联系群众工作制度中,做好体育惠民工作,树立体育部门良好形象。
(三)改进作风,严守纪律。 党员干部下基层联系和服务群众,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坚持轻车简从,不层层陪同、不迎来送往、不劳民扰民;严格廉洁自律,住村自付食宿费,不增加基层负担、不接受土特产、不铺张浪费;做到真心联系、真情服务、真办实事。
(四)完善机制,严格考核。 将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情况纳入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以及党员干部使用的基本条件之一,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与服务群众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积极性,奖勤罚懒,治散治庸,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认真落实《云南省体育局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总结报告一次开展直接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情况,并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职工述职,接受组织监督;向所联系的基层和群众进行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的评议。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底向局党组报告一次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情况。对严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损害群众利益、解决群众反映问题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