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鲁甸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06.10.2014  19:1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鲁甸“8·03”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精神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鲁甸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4〕32号)转发给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并提出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一)强化群测群防。昭通市、曲靖市国土资源局要指导县(区)国土资源局恢复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对排查核查的原有隐患点、新增隐患点和临时安置点要迅速落实相应的监测人员,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将监测人员信息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强化应急值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应急值班值守、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灾情、险情信息的收集、报送,一旦出现灾情、险情,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上报,立即启动预案,会同包保乡镇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设立警示标志。在安置点要设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公告牌,公告群测群防员监测员相关信息;在隐患点附近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识、标牌,提醒路人注意,公告牌、标志、标识、标牌要醒目耐久。

(四)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要及时发放“两卡”及宣传画册,要通过各种媒体和方式持续在地震灾区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增加群众主动防灾和临灾避让的意识能力。

二、强化应急调查排查工作

(一)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要继续集中力量,开展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动态巡查工作,技术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提交责任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报告。

(二)严格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组织技术责任单位逐一对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安置点进行地质安全评估,确保临时安置点和过渡安置点的地质安全。对存在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的安置点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转移群众至安全地带,防止因工作失误造成新的人员伤亡。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所有恢复重建项目和永久安置区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且督促建设单位把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三)深入做好次生地质灾害防范包保责任制。按照省政府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请包保乡镇的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与责任区内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接联系,明确技术人员,积极协助当地住建、交运、教育等部门开展交通保通、排危除险、学校板房建设等工作中的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危险性评估并指导住建、交运、教育等部门做好防范与治理。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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