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边境居民持出入境证件或可在边境地区停留7日
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就《云南省边境地区居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广征民意,《意见稿》提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可以凭入境时所持的入境、出境证件在边境地区停留7日;非法出入境最高拟罚1500元。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是指与云南省毗邻的越南、老挝、缅甸根据边界管理协定确定的沿国界线一侧的区域。
《意见稿》指出,边境地区居民因参加边境传统民族节日联谊活动;从事边境商品贸易、开办企业;开展跨境项目合作;跨境季节性劳务活动;求医治病等事由,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可以向所在地公安边防机构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规定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参加边境旅游或者符合公安部认可的事由,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可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意见稿》要求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受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办理《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发证件。
《意见稿》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定:如果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出境入境;冒用他人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出境入境;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以外的国界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拟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超出规定的区域和期限非法停留居留的,或者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的,给予警告,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拟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的出境费用。
协助边境地区居民、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出境入境或者协助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本省其他地区的,给予警告,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组织、运送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非法经本省前往省外的,拟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组织、运送人员的出境费用。
伪造、变造、骗取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云南省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的,收缴证件,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拟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6年11月1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
记者 李丹丹(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