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怎能为嫌疑人作保

19.01.2015  10:42

云南宁蒗:检察建议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真心感谢你们检察机关对我们律所的建议。”近日,云南省宁蒗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学武和宁蒗县瑾鹏律师事务所主任谭继红专程来到该县检察院,送来两份检察建议的回复函。 

      事情源于一起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犯罪嫌疑人陈连江和黄冬庆都是外省人,2013年4月,他们在宁蒗县红桥乡成立了红桥再生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木材加工和销售。为提高经营利润,从2013年11月开始,在陈连江的授意下,黄冬庆便不再查看木材出售者的采伐证和运输证,而是来者不拒照单全收,直到2014年5月案发。 

      2015年1月4日,该案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连江、黄冬庆在侦查阶段都已被取保候审,但保证人是他们的辩护人,分别是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施朝华律师和瑾鹏律所的王邦奎律师。 

      “辩护人能否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承办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律师一旦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便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了密切的利害关系,难以保证其有效地履行保证义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规定。承办检察官便与两位律师联系。两位律师却认为刑诉法只是规定保证人不得与本案有牵连,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当保证人,而且他们的委托人都是外省的,在宁蒗县没有亲戚朋友,所以他们才为之作了担保。 

      为了让辩护律师心悦诚服,承办检察官又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发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6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由此,该院向宁蒗县法律援助中心和瑾鹏律师事务所发出了书面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名律师立即要求他们的委托人重新找保证人,律所和法律援助中心也组织全体执业律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