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归没车位连划4车泄愤 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6个月
一男子徐某晚11点喝醉酒回家,在官渡区一小区内,因不满小区公共停车位被占,用钥匙划破4车“脸”,被损坏的4辆车受损修复价格为5780元。而与此同时,徐某因任意损毁他人财务,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被官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事后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赔偿
51岁的徐某是官渡区玫瑰湾小区住户,2014年10月24日23许,喝醉酒回家的徐某来到玫瑰湾小区楼下,因不满小区公共停车位被占,用钥匙划擦停放着的四辆私家车,致使四辆车不同程度的受到损坏。
之后,受损车辆车主找物管查看当天的监控视频后报了警。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徐某到昆明市官渡分局投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徐某于2014年10月29日被公安局官渡分局刑拘,同年11月3日取保候审。经鉴定,被损坏的四辆车受损修复价格共计5780元。事后,徐某对受损车辆车主进行了赔偿。
赔偿后主动自首获从轻处罚
今年2月,官渡区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官渡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官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他人财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发后,徐某对受损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徐某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寻衅滋事罪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实习生 刘晨杰)
编辑:廖拓溪责任编辑:徐婷